为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充分提升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形成“竞争、激励”的良性工作氛围,根据河北省《省直单位绩效奖励发放办法》《省直单位绩效考核奖发放细则》和《省教育厅直属院校补充绩效工资发放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充分发挥机关部门和二级单位作用,进一步赋权压责。
(二)引导机关部门和二级单位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形成争先创优工作氛围,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过程管理与结果考评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五)突出关键和重点项目,不搞面面俱到,以定量考核为参考,定性考核为主。
二、考核对象及分类
考核对象为学校内设机构和事业编制在岗教职工。内设机构根据工作性质,分为四类考核。
(一)管理部门(20个)
党政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机关、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学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对外联络与合作处、离退休管理处、安全工作处、校工会、校团委、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二)二级教学单位(12个)
重点学科教学单位:土木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骨干学科教学单位:交通运输学院、建筑与艺术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力学系。
公共基础学科教学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文法学院)、数理系、外语系。
(三)直属单位(6个)
体育部、工程训练中心、图书馆、现代教育中心、大型结构健康诊断与控制研究所、教师发展中心。
(四)其他教学、教辅、管理单位(5个)
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技术学院(新校区管委会)、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校办产业管理处(含所属企业)、四方学院。
三、考核内容与权重
(一)单位绩效考核
1.二级教学单位:对不同类别教学单位实行分类考核。考核项目及权重见下表。
考核项目 |
权重 |
||
重点学科教学单位 |
骨干学科教学单位 |
公共基础学科教学单位 |
|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
20% |
20% |
20% |
教学工作(含研究生) |
25% |
30% |
40% |
科研和学科建设 |
30% |
25% |
20% |
师资队伍建设 |
10% |
10% |
10% |
学生工作(含研究生) |
15% |
15% |
10% |
2.管理部门:结合年度考核,参照学校机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和方式进行绩效考核,突出工作绩效权重。
3.直属单位:结合年度考核,参照学校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和方式进行绩效考核,突出工作绩效权重。
4.其他教学、教辅、管理单位:结合年度考核,参照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和方式进行绩效考核,突出工作绩效权重,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等次作为本单位(系统)绩效考核等次。校产系统应建立反映工作绩效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所属企业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二)教职工绩效考核
处级领导干部参照学校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考核,加大履职绩效权重,并与所在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一般教职工按照工作岗位性质的不同,重点考核完成业务工作数量和质量。
四、组织领导及考核工作分工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校党委书记、校长
常务副组长: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其他校领导
成员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正职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协助做好日常工作。
(二)工作分工
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整体统筹。
二级教学单位绩效考核分项目由五个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项目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主要考核党建与行政管理、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宣传舆论、师德师风等工作;“教学工作(含研究生)”项目由教务处牵头,研究生学院配合;“科研和学科建设”项目由科技处牵头,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配合;“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由人事处牵头,主要考核人才引进等工作;“学生工作(含研究生)”项目由学生处牵头,研究生学院、校团委配合。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相应项目的考核具体内容和考核办法,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级教学单位以外的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委和相关部门配合,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一般教职工的考核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报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五、考核等次的划分
学校对单位的绩效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其中A等次数量不超过学校单位数的30%。
学校对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各单位对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均分为A、B、C、D四个等次。其中A等次不超过处级领导干部人数或本单位正式教职工人数的30%。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单位绩效考核相应项目评为D,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最终结果为D。具体认定以学校有关文件为依据。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应为D。
六、考核程序
(一)安排部署
学校召开考核工作会议,部署内设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各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布置教职工考核工作。
(二)考核过程和等次的初步确定
相关负责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实施考核,加强与被考核单位和教职工的沟通,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把考核过程同时作为检视工作、发现不足、找到差距、改进问题的过程;各单位和教职工应按照负责部门和单位要求,积极配合,提供相应数据和材料。
1.单位考核等次的初步确定
单位考核初步等次比例为:A等次不超过30%,B等次50%左右,C、D等次20%左右。
二级教学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牵头负责部门上报的分项考核排名,按照各等次比例要求,将A、B、C、D分别赋值90、80、70、0,并按照权重计算后,进行综合排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等次划分比例要求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二级教学单位以外的单位、部门:党委组织部根据各类单位考核排名和各等次比例要求,确定初步考核等次。
单位考核等次初步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2.教职工考核等次的初步确定
教职工考核初步等次比例为:A等次不超过30%。
党委组织部根据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按照等次比例要求(人员基数为全校处级领导干部总数),确定每位处级领导干部初步考核等次,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各单位根据一般教职工考核结果,按照等次比例要求(人员基数不含处级领导干部),确定每位教职工初步考核等次,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一般教职工人数较少的机关部门或教辅单位教职工考核可由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委组织联考联评。
(三)考核等次的最终确定
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全校各单位工作绩效,研究确定单位最终考核等次,审批教职工绩效考核等次,并按规定将考核总结报省教育厅。
七、考核结果及运用
学校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学校衡量各单位和教职工工作表现和成效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发放年度补充绩效奖的依据。
(一)各单位补充绩效奖总额的确定
学校依据省教育厅核准我校的补充绩效奖总额和我校评定的A、B、C、D各等次单位数量及各单位教职工人数,核算全校A、B、C各等次的人均补充绩效标准(A、B、C等次之间补充绩效奖的差额为10%);再依据各单位绩效考核等次和单位人数(含处级领导干部)向各单位分配补充绩效奖额度。D等次单位不发放人均补充绩效工资。
(二)教职工补充绩效奖的确定
在学校分配给各单位年度补充绩效奖总额内,由各单位向教职工实行差异化分配。A、B、C等次之间补充绩效奖的差额为10%,D等次不发放补充绩效工资。
校级领导干部按照《省教育厅直属院校补充绩效工资发放细则》(冀教绩〔2019〕2 号)执行。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学校确定的绩效考核等次,按所在单位同等次绩效奖标准,由所在单位在学校核算的补充绩效奖总额内发放。
八、附则
1.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应将绩效考核与年度教职工考核结合起来进行。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应从绩效考核结果为A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年度考核合格人员应从绩效考核结果为A、B、C人员中产生,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应从绩效考核结果为D人员中产生。
2.当年新入职人员不确定绩效考核等次,补充绩效奖以所在单位考核B等次标准按来校工作月数发放;离岗创业等学校停发工资人员不发放补充绩效奖。
3. 其它未尽事宜和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